省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发布时间:2019-06-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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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公路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即可开工建设。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实查,提出审核意见;3.审批阶段责任:主要对前期办理过程、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组织会议进行讨论审查,做出最终审批意见;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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